更新日期:2023年01月09日
在建設工程實務中,總承包企業(yè)對工程進行分包或轉包是較為普遍的一個征象。這是由于建設工程整個市場領域情況較為復雜,有些施工企業(yè)承接工程就是為了賺取差價,有些施工企業(yè)沒有施工天資而借用其他企業(yè)天資,有些企業(yè)為了削減成本而分包給“包工頭”,等等。建設工程中施工單位的天資關涉建筑物的質量,因此國家對這一領域的監(jiān)管特別很是嚴酷,工程的分包和轉包有嚴酷的條件限定。因此,施工總承包企業(yè)假如在期間沒有嚴酷實行這方面的相干規(guī)定,就可能會遭遇下述案例中總承包企業(yè)面臨的不利后果。
常州某公司承接了無錫某游樂園的拆除工程,在拆除過程中,遇有觀光電梯的拆除工作。觀光電梯的拆除必要具備某專業(yè)天資,而常州的總包方沒有這項天資,于是就聯(lián)系了賈某。最后在賈某提供上海某公司業(yè)務執(zhí)照、公章、天資證實后,常州的公司將該電梯拆除工程交由賈某來施工。在施工過程中,因為現場工作人員不具備專業(yè)知識,效果電梯垂直摔下,三個工作人員站立在電梯內被摔傷,造成兩個重傷一個輕傷。事情發(fā)生后,公安局即來調查事故緣故原由。效果,發(fā)現上海某公司是具備電梯拆除天資的,但是賈某所提供的業(yè)務執(zhí)照、公章、天資證實均系其偽造的。上海某公司并沒有承接該工程,而是由賈某小我承接的,最后公安局對總包人做出了巨額罰款,受害人還將總包訴至法院要求總包承擔賠償責任。
這里的總包承擔責任的重要緣故原由在于將工程中的勞務活分包給了并不具備任何天資的小我賈某。由于建設工程關系到公共安全,是百年大計,一點的小題目可能會導致整個工程的塌陷。總包方對分包單位應該有很高的要求,這個案例給我們廣大的總包方提了個教訓。
分包又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工程分包,就是通常所說的包工包料,工程分包必須具備三個條件才吻合法律規(guī)定,才是正當工程分包:
1)分包人具備相干的施工天資;2)分包工程必須是可以分包出來的(主體和基礎不可以分包);3)工程分包需經過發(fā)包人的贊成。
這三個條件缺一不可,否則分包合同無效,會衍生出肯定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甚至是刑事責任(龐大責任事故罪)。
還有一種分包就是勞務分包,這是一種很特別的分包情況,完全取決于總承包人,不必要發(fā)包人贊成即可分包。但必要勞務分包的單位具有勞務天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題目的詮釋》第七條規(guī)定:“具有勞務作業(yè)法定天資的承包人與總承包人、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當事人以轉包建設工程違背法律規(guī)定為由請求確認無效的,不予支撐。”
現實操作中,很多建筑單位的勞務都是分包給沒有任何天資的小我包工頭,由于勞務分包不必要辦理任何報批手續(xù),所以這種情況比違法分包的情況要普遍的多。雖然這可以降低承包人的成本,但無疑增長了承包人的用人風險。分外是自2008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起,使得承包人用人不規(guī)范可能承擔的風險更大,重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建筑工人絕大多數是不會簽訂《勞動合同》的,而《勞動合同法》則規(guī)定假如用工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合同的,則用人單位必要付出雙倍工資。假如遇此“刁民”,則承包人必然會有所損失,如今社會上有專門以此為營生的一些人,他們不要求簽訂《勞動合同》,也不計較工資,但是工作幾個月后就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種種賠償;
2、建筑工地一樣平常都是超過8小時工作的,而且周末很少有歇息的,要是算起加班時間,加班費用一定不會比現實工資低,但是沒有包工頭會給建筑工人加班費的,所以只要建筑工人以承包人為當事人討要加班費,也幾乎是板上釘釘,能夠得到加班費;
3、建筑工地很少為工人繳納各類保險的,發(fā)現上述情況,建筑工人是有權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補交保險等;
4、建筑工地是勞動密集型行業(yè),且屬于傷害行業(yè),經常會發(fā)生事故導致施工人員傷亡,建筑工人的傷亡必然面臨著巨額賠償,包工頭自己經濟狀態(tài)可能就不好,再加上一個工程也賺不到幾十萬,于是就會躲,那么來收拾爛攤的照舊總包人,實踐中也以這種情況居多;
5、還有就是包工頭認為工錢少了,或者不能讓包工頭寫意了,其就可能安排建筑工人鬧事,這種情況也時有發(fā)生,各地建設局對該類事件都有轉達。
所以,建筑公司在進行勞務分包的時候,盡量分包給有天資的勞務公司,實在要分包給小我包工頭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一家勞務公司來給其掛靠,由于如許,上述風險就轉嫁到了勞務公司那邊了。
許多時候,建筑工地出現工傷事故,倒不是憂慮承擔多少賠償金和罰款,更多的每每是會對總包單位的天資產生影響。而將勞務分包給有天資的勞務公司,就不會對承包人天資產生任何影響。
還有一種情況必要與分包區(qū)別開來的,那就是轉包,我國法律是明令禁止轉包的。
《建筑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悉數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悉數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實踐中,轉包舉動多是承包人承接工程以后,偶然本身做工程,只想轉手他人之后賺取差價,分外是幾次轉手之后,會導致工程造價被極度壓低。而最后的現實施工人為賺取利潤只能偷工減料,降低工程質量,最后甚至釀成事故。
最后,還要提示我們的總包企業(yè),分包轉包中極易導致產生相干的風險,所以應該正視工程中的分包及轉包的風險提防并提早應對,如許才可以進步企業(yè)的經營管理服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