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23年01月09日
勞務公司分為建筑勞務公司、勞務派遣公司和人力資源外包服務公司三類,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批準浙江、安徽、陜西3省開展建筑勞務用工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函》(建市函〔2016〕75號)的規定,自試點工作開始之日起,取消建筑勞務企業天資和安全生產行政允許管理,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再將建筑勞務天資列入建筑市場監督執法檢查違法分包襲擊范圍。支撐基本具備條件的勞務企業向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企業發展。基于以上政策規定,建筑勞務公司將在全國取消建筑勞務天資。往后的勞務公司可以經營建筑勞務、勞務派遣和人力資源服務等范圍。勞務公司重要是人工成本,營改增后到底如何經營,如何簽訂合同才能節約成本(包括稅收成本)呢?建筑企業使用民工面臨那些司法律和稅收風險呢?這些題目引起許多人的關注。
(一) 建筑企業使用民工的相干成本費用分析
1、(建筑)勞務公司的社會保險費用承擔題目分析
目前,企業在進行工商登記時,必須遵循社會保險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工商業務執照和同一登記證等“五證統合一”的登記制制度。在這種制度下,任何企業對其聘用的員工必須履行繳納社會保險的任務。建筑施工企業要承擔工地上民工的社會保險費用,將增長施工企業的人工成本,假如施工企業不繳納民工的社會保險費用,始終存在被社保部門稽查罰款的隱患。可是民工的流動性又很大,民工的戶口、常住地與工地每每不在一個地方,民工本人也不樂意在建筑勞務公司或建筑企業所在地的社保部門繳納社會保險費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法》的規定,只有簽訂勞務合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才沒有給勞務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任務;假如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必須給其雇傭的職工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用。
2、營改增后的建筑企業使用建筑民工的涉稅成天職析
(1)建筑業“清包工”適用的稅收法律依據分析
所謂的“清包工”是指施工方不采購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購輔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筑服務。《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周全推開業務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關照》“財稅[2016]36號”附件2:《業務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七)項第1款規定:“一樣平常納稅人以清包工體例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在該文件中,有兩個特別很是緊張的字“可以”,即建筑勞務公司在增值稅計稅方法的選擇上,在2016年5月1日后,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也可以選擇一樣平常計稅方法。假如建筑勞務公司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則該項目自己所發生的成本中的增值稅進項稅不可以抵扣;假如選擇一樣平常計稅方法計稅,則該項目自己所發生的成本中的增值稅進項稅可以抵扣。
按照財稅〔2016〕36號)附件1:《業務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的規定, 建筑勞務服務的適用稅率是11%,而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稅率是3%。假如勞務公司從事建筑“清包工”服務,選擇一樣平常計稅方法,按照11%稅率計算征增值稅,實勞務公司的現實稅率是11%÷(1+11%)=9.91%;而假如假如勞務公司從事建筑“清包工”服務,選擇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稅率計征增值稅,實勞務公司的現實稅率是3%÷(1+3%)=2.91%。基于勞務公司重要是人工成本,很少有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考慮,從事建筑“清包工”服務的勞務公司或者是建筑勞務公司一定選擇簡易計稅方法更省稅。因此,建筑勞務公司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分包的勞務作業,肯定要在“清包工”合同中約定建筑勞務公司選擇選擇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稅率計征增值稅,給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開具3%稅率的增值稅發票。
(2)與建筑勞務公司簽訂“清包工”合同的人工費成天職析
① 營改增后,清包工合同稅率降低
對建筑勞務公司而言,營改增以后,按照稅法規定,建筑勞務公司按照11%征稅。營改增之前,建筑勞務公司是按照3%征稅的,相稱于多了8%,所以建筑勞務公司的稅負相對來說是加重的。
稅法規定,清包工合同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所以建筑勞務公司,跟總包公司簽合同,基本上都是簽清包工合同。
如許一來,建筑勞務公司可以選擇簡易計稅,現實上是按照3%/(1+3%)=2.91%來征稅的。即營改增以后,建筑勞務公司的稅率比營改增之前降落了0.09%。
②總包與勞務公司簽清包工合同更省稅
第一,選擇與建筑勞務公司簽訂清包工合同,人工費可抵扣3%
對于總包而言,選擇與建筑勞務公司合作,并簽訂清包工合同,總承包公司的人工費可以抵扣3%。假如不跟建筑勞務公司合作,那么人工費必須要做成工資表的情勢,如許一來就無法抵扣,人工費純粹是按11%開給業主的。
第二,無需承擔工人社保費用
總包選擇與建筑勞務公司合作,不必要再承擔工人的社保費用。
營改增之前,工程項目的建安發票是在工程所在地代開的,地稅局每每在開建安發票的時候,已經一次性綜合扣除了工人工資里面的小我所得稅了。營改增以后,增值稅要回到公司注冊所在地來申報了,在公司注冊所在地開發票給對方,就不必要扣除工人工資的個稅了。
依照勞動合同法來講,建筑企業與工地民工構成招聘與被雇傭的關系。假如建筑企業以工資表情勢發下班人工資(不采用建筑勞務),按照規定,還必要給所有的工人繳納社保。如許一來,施工企業將不堪重負。
因此,營改增以后,民工工資不能再走工資表情勢,必須要走“跟建筑勞務公司簽清包工合同”。如許是互惠互利,達到雙贏。故大型的建筑企業集團,可以考慮成立一家建筑勞務公司。由于總承包方跟建筑勞務公司簽訂清包工勞務分包合同,總包不必要買保險了,勞務公司直接向總承包方開具3%稅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總承包方可以抵扣3%。
(3)建筑企業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務派遣合同的涉稅成天職析
根據財稅2016年36號文件附件2規定,營改增以后,勞務派遣公司按照6%征收增值稅(建筑企業的人工費可以抵扣6%);
根據財稅2016年47號文件規定,營改增以后,勞務派遣公司也可以選擇差額計稅,就是勞務派遣公司的向用人單位拿到的所有的錢減去被派遣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費用,得到的差額部分采用簡易計稅,按照5%征稅。
差額征稅稅額=差額/(1+5%)*5%
稅法規定,勞務派遣公司一旦選擇差額征稅,只能抵扣差額部分的稅,勞務派遣公司付出給被派遣職工的公司保險福利費只能開增值稅通俗發票。實踐當中,勞務派遣公司因為沒有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每每不會選擇6%的一樣平常計稅方法,肯定只會選擇差額征稅。
舉例:勞務派遣公司收到用人單位付出的人工費1000萬,其中800萬用于付出工人的工資、福利費用。勞務派遣公司采用差額征稅。
勞務派遣公司差額征稅稅額=(1000萬-800萬)/(1+5%)*5%
對于用人單位而言,總付出1000萬,只能收到800萬的通俗發票和200萬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用來抵扣的,只有200萬的發票按照5%抵扣。對施工企業而言,一定是不合算的。
(二)建筑企業使用民工的法律風險分析
1、勞務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民法》的相干規定,簽訂勞動合同與簽訂勞務合同的區別重要表現如下:
(1)主體不同
勞務合同的主體可以雙方都是單位,也可以雙方都是天然人,還可以一方是單位,另一方是天然人;而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確定的,只能是接受勞動的一方為單位,提供勞動的一方是天然人。勞務合同提供勞動一方主體的多樣性與勞動合同提供勞動一方只能是天然人有龐大區別。
(2)雙方當事人關系不同
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在勞動關系確立后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須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雙方之間具有向導與被向導、支配與被支配的隸屬關系;勞務合同的一方無須成為另一方成員即可為需方提供勞動,雙方之間的地位自始至終是平等的。
(3)承擔勞動風險責任的主體不同
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因為在勞動關系確立后具有隸屬關系,勞動者必須聽從用人單位的組織、支配,因此在提供勞動過程中的風險責任須由用人單位承擔;勞務合同提供勞動的一方有權自行支配勞動,因此勞動風險責任自行承擔。
(4)法律干預程度不同
因勞動合同付出的勞動報酬稱為工資,具有按勞分配性子,工資除當事人自行約定數額外,其他如最低工資、工資付出體例等都要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勞務合同付出的勞動報酬稱為勞務費,重要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價格及付出體例等,國家法律不過分干涉。
(5)適用法律和爭議解決體例不同
勞務合同屬于民事合同的一種,受民法及合同法調整,故因勞務合同發生的爭議由人民法院審理;而勞動合同糾紛屬于勞動法調整,要求采用仲裁前置程序。
(6)人工費用繳納小我所得稅的計算方法不同
勞務合憐憫況下的人工費用按照勞務報酬計算小我所得稅,每月800元以下免小我所得稅,每月超過800元到4000元,每月勞務報酬收入減800元按照20%依法代扣代繳小我所得稅,每月超過4000元以上,2萬元以內的勞務報酬收入,按照每月勞務報酬收入×(1—20%)×20%依法代扣代繳小我所得稅。而勞動合憐憫況下的人工費用每月扣除3500元的起征點后,按照3%到45%的7檔稅率依法代扣代繳小我所得稅。顯然簽訂勞動合同的民工比簽訂勞務合同的民工來講,小我所得稅會更低。
在現實施工中,關于建筑勞務總包基本采取外包或勞務派遣。因此,也就存在建筑勞務公司和勞務派遣公司。營改增后,總包應如何選擇建筑勞務?建筑勞務外包和勞務派遣,哪個體例更合算呢?
2、建筑企業通過勞務派遣情勢使用農夫工的法律風險:采用勞務派遣多處受限營改增以后,建筑企業是最好不要采用勞務派遣的用工情勢,假如采用勞務派遣的用工情勢,將會觸犯《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相干規定。
(1)選擇勞務派遣依然要負擔派遣勞動者的社保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三號)第六十三條 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執行雷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雷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基于此規定,勞務派遣工享有社會保險待遇,用工單位必須承擔被派遣者的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費用。
(2)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企業用工總量的10%。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 22 號)第四條 規定:“用工單位應當嚴酷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前款所稱用工總量是指用工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人數與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人數之和。計算勞務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單位是指依照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
(3)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務派遣員工只能在“一時性、輔助性、替換性”崗位任職。
根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 22 號)第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三號)第66條的規定,用工單位只能在一時性、輔助性或者替換性的工作崗位上使用被派遣勞動者(只有三性崗位才能使用勞務派遣工)。 前款規定的一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業務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業務務崗位;替換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緣故原由無法工作的肯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換工作的崗位。
因此,營改增以后,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限定或停止使用勞務派遣,最好與建筑勞務公司合作,走清包工合同情勢,也就是說,建筑施工企業將人工費外包給建筑勞務公 司更省成本。
3、建筑企業直接使用勞務人員或農夫工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法律風險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7]19)第六條第(十三)項“珍愛工人正當權益”規定“周全落實勞動合同制度,加大監察力度,督促施工單位與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到2020年基本實現勞動合同全覆蓋”。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六十條和六十三條的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日繳納或者補足。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并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關照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稱于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根據以上《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建筑企業不執行勞務分包,而直接雇傭勞務人員或農夫工從事建筑勞務,建筑企業與勞務人員本他人構成雇傭和被雇傭的法律關系。因此,建筑企業有為其雇傭的勞務人員購買社會保險的法定任務,而且建筑企業假如沒有為其勞務人員或農夫工購買社會保險,將會被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強制征收!甚至會被納入不城信單位的黑名單而影響其天資的評審。
4、建筑施工企業拖欠民工工資的法律風險
(1)拖欠建筑勞務民工工資的施工企業列入黑名單,面臨降低建筑天資的法律風險。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7]19)第六條第(十三)項規定:“健全工資付出保障制度,按照誰用工誰負責和總承包負總責的原則,落實企業工資付出責任,依法按月足額發下班人工資。將存在拖欠工資舉動的企業列入黑名單,對其采取限定市場準入等懲戒措施,情節緊張的降低天資等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周全治理拖欠農夫工工資題目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第四條第(十)項規定:“建立拖欠工資企業“黑名單”制度,定期向社會公開有關信息。”基于此規定,建筑施工企業往后發生拖欠民工工資的征象,將被當局管理部門列入黑名單,面臨降低建筑天資的風險。
(2)拖欠民工工資的施工企業將被列為失信企業,緊張影響施工企業的社會信譽,以后在建筑市場上很難生存發展。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周全治理拖欠農夫工工資題目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第四條第(十)項規定:“將查處的企業拖欠工資情況納入人民銀行企業征信體系、工商部門企業名譽信息公示體系、住房城鄉建設等行業主管部門誠信信息平臺或當局公共名譽信息服務平臺。”同時第四條第(十一)項規定:“對拖欠工資的失信企業,由有關部門在當局資金支撐、當局采購、招投標、生產允許、履約擔保、天資審核、融資貸款、市場準入、評優評先等方面依法依規予以限定,使失信企業在全國范圍內“一處違法、處處受限”,進步企業失信違法成本。”基于此規定,拖欠民工工資的施工企業將沒有信譽,被列為失信企業,將很難從銀行獲得貸款,很難在建筑市場上作為參與中標的入選單位。
(3)拖欠民工工資的征象發生,建筑單位和建筑總承包單位承擔重要責任。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周全治理拖欠農夫工工資題目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第二條第(三)項規定:“在工程建設領域,施工總承包企業(包括直接承包建設單位發包工程的專業承包企業,下同)對所承包工程項目的農夫工工資付出負總責,分包企業(包括承包施工總承包企業發包工程的專業企業,下同)對所招用農夫工的工資付出負直接責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為由克扣或拖欠農夫工工資,不得將合同應收工程款等經營風險轉嫁給農夫工。”同時,第三條第(九)項規定:“在工程建設領域,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未按合同約定及時劃撥工程款,致使分包企業拖欠農夫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先行墊付農夫工工資。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將工程違法發包、轉包或違法分包致使拖欠農夫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依法承擔清償責任。”基于此規定,假如工程建筑領域存在拖欠農夫工工資的征象,建筑單位和總承包企業負重要責人。
(三)建筑企業使用工資費用民工的稅收風險
當前,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周全治理拖欠農夫工工資題目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的文件精神,很多地方當局為了周全治理拖欠農夫工工資題目,推進社會協調穩固,制訂本地方“治理拖欠農夫工工資題目”的政策。使建筑企業使用勞務人員所發生的工資費用面臨以下稅收風險:
(1)勞務人員工資使用現金發放,而不委托銀行發下班資的情勢,有些地方稅務局不認可建筑企業發放現金的工資表,作為成本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周全治理拖欠農夫工工資題目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的規定:
①執行農夫工用工實名制管理。施工總承包企業和工程項目部應配備勞資專管員,留存每名農夫工身份證、勞動合同書等復印件;健全農夫工進退場、考勤計量、工資付出等管理臺賬,漸漸實現信息化實名制管理。
②民工申辦銀行小我工資賬戶并辦理實名制工資付出銀行卡,并負責將工資卡發放至農夫工本人手中,每月考核農夫工工作量并編制工資付出表,經農夫工本人簽字確認后,交施工總承包單位委托銀行通過其設立的農夫工工資專用賬戶直接將工資劃入農夫工小我工資付出銀行卡。
基于此規定,有些地方稅務局對建筑企業使用勞務人員工資成本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時,不認可建筑企業以現金付出勞務人員工資的工資發放情勢,而要求總承包方通過其銀行代發民工工資,或者要求建筑企業通過銀行直接付出民工工資,才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進行扣除。
(2)建筑企業沒有使用勞務公司開具的勞務發票,而以工資表的情勢列為成本,有些地方稅務局不許可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不少地方稅務局,為了配合當地當局周全治理拖欠農夫工工資題目的工作必要,在對建筑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只認可勞務公司開的勞務發票作為建筑企業的勞務人員工資成本依據,不認可建筑企業以工資表的情勢作為勞務人員工資成本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3)建筑企業總承包方代發勞務分包企業農夫工工資的稅收風險
因為建筑總承包企業通過其在工程項目所在地銀行開設的農夫工工資(勞務費)專用賬戶,專項用于付出農夫工工資,代勞務分包企業或專業分包企業代發農夫工工資,而含農夫工工資的建筑服務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發票是勞務分包企業或專業分包企業開給建筑總承包企業,然后,總承包企業將其代發農夫工工資從其付出的分包款中進行抵減。這就出現了資金流水的金額不票面金額與資金流水金額不相稱,即資金流與票流不同一征象。總承包企業將有不能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稅收風險。
(四)建筑企業使用民工的法律稅收風險規避策略
1、建筑公司必須與勞務公司簽訂勞務分包合同。
建筑勞務公司與總承包方或專業承包方簽訂勞務分包合同時,在合同中必須注明:建筑勞務公司選擇簡易計稅方法,開具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當總承包方或專業承包方選擇一樣平常計稅方法計征增值稅的情況下)或3%的增值稅通俗發票(當總承包方或專業承包方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征增值稅的情況下)。
2、(建筑)勞務公司依法給民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合同簽訂技巧
實踐中,因為建筑企業民工或勞務人員流動性頻繁,大部分民工都不樂意或不贊成建筑企業將其社會保險費用交在建筑企業所在地的社會保險征管機構,而要求建筑企業自己承擔的部分社會化保險費用以現金的情勢,連同工資發放其本人。基于此考慮,建筑企業或勞務公司與民工簽訂勞動合同,要知足民工的以上意愿,可以考慮按照以下兩步驟簽訂勞動合同。
(1)在勞動合同中注明的工資必須是含社會保險的工資。
(2)在勞動合同中必須有社會保險事宜條目,該條目注明以下內容:
①××民工志愿摒棄在企業所在地的社保局繳納社會保險,要求回其戶口所在地社保所繳納社會保險。
②企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依法履行承擔××民工社會保險費用的任務,每月將社會保險費用和工資按時足額打入民工本人的工資卡。
③××民工假如回其戶口所在地繳納了社會保險費用,則將有關社會保險繳納憑證交回公司保管備查,假如民工沒有回其戶口所在地社保所繳納社會保險,則往后有關社會保險爭議事項與本公司無關,統統責任由民工本人負責。
3、建筑企業總承包方代發勞務分包企業農夫工工資的稅收風險規避的合同簽訂技巧
總承包企業在與勞務分包企業和專業分包企業簽訂分包合同時,必須在合同中專門有一條“農夫工工資付出條目”。該條目必須明確以下幾條:
(1)農夫工工資執行建筑總承包方代發制度。勞務、分包企業負責為招用的農夫工申辦銀行小我工資賬戶并辦理實名制工資付出銀行卡,并負責將工資卡發放至農夫工本人手中,每月考核農夫工工作量并編制工資付出表,經農夫工本人簽字確認后,交施工總承包單位委托銀行通過其設立的農夫工工資專用賬戶直接將工資劃入農夫工小我工資付出銀行卡。
(2)建筑分包企業在向建筑總承包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在發票備注欄打印“含總包企業付出農夫工工資****元”,建筑總承包方將銀行蓋章的農夫工資發放流水單交給分包方,分包方將該銀行蓋章的農夫工資發放流水單與增值稅發票存根聯一同裝訂備查。
4、建筑企業或勞務公司以現金發放民工工資(工資表情勢)的法律稅務風險管理策略
假如建筑企業肯定要以現金發放給民工本人,財務上以工資表情勢作為成本核算依據,則必須采用以下管控策略:
(1)建筑企業或勞務公司必須與每一位民工本人簽訂勞動合同,依法給民工本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用。
(2)建筑企業或勞務公司發放給每一位民工的工資依照稅法的規定,按照工資薪金所得依法履行代扣代繳小我所得稅。
(3)必須收集每一位民工親自簽字的身份證復印件,項目經理簽字的民工工地出工的考勤表,和財務部自制的有每一位民工簽字按手印的工資表,一路裝訂存檔備查。
(4)建筑企業或勞務公司與上一家總承包方或專業分包方簽訂《不拖欠農夫工工資的責任壯書》。
(5)財務部將建筑企業招用的農夫工,同一申辦銀行小我工資賬戶并辦理實名制工資付出銀行卡,并負責將工資卡發放至農夫工本人手中。
(6)財務部審核后的工資表、考勤表、簽訂勞動合同的民工清單無誤后,通過銀行將工資直接劃入民工本人 工資卡。
(7)假如直接將民工工資劃入項目經理或項目部負責人本人銀行卡,代為發放,則建筑公司必須與項目經理或項目負責人簽訂代剃頭放項目部民工工資的代理協議。
(8)執行項目經理或項目負責人代發民工工資的制度,必須建立以下內部控制:
一是執行民工工資發放公示制度。要求項目經理或項目負責人在項目部比較奪目的地方張貼建筑企業民工工資發放的通知布告,通知布告中必須明確如下內容:民工姓名、工作天數、工資總額、投訴電話、接受投訴的部門負責人(辦公室和財務部負責人),投訴的時間區間(一樣平常規定7個工作日),民工工資發放代理人。
二是執行民工工資代發保證金和投訴應急制度。要求項目部負責人或項目經理本人績效考核獎作抵押,假如建筑企業沒有接到民工投訴項目經理或項目負責人拖欠民工工資或造假虛報民工人數征象,則財務部將發放項目經理或項目部負責人的工資績效考核獎,否則將從項目經理或項目部負責人的工資績效考核獎直接付出,并接受罰款。